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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上午,合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关于《合肥市地下管线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记者了解到,此次修改涉及加强规划管理和老旧小区地下管线改造等9个方面。
为了更好地规范全市城镇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此次修改将法规名称修改为《合肥地下管线条例》。将适用范围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并对条例中其他有关内容做了相应修改。
老旧小区地下管线改造是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民生问题。此次修改稿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逐步开展对老旧小区地下管线的改造。地下管线权属不明的,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改造。同时,要求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督促管线单位开展或者配合开展老旧地下管线升级改造工作。
在地下管线建设方面,新增条例规定逐步推进在主干道路统一建设用于铺设地下管线的地下管道、综合管廊等设施,并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同时,“地下管线建设时应当同步铺设管线示踪标志或者标识。”暂缓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建管道或者预留地下管线位置;新建管线应当入地铺设;改建、扩建道路,原有架空管线应当同步入地。
“此项修改有利于统筹安排各专业管线工程建设、减少破坏性挖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基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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